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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已在 MutualFit.AI 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并已签署或与本协议同时签署乙方的《企业服务协议》。
依据《企业服务协议》,乙方仅在成交(包括该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视同成交)时,就每一名入职的候选人向甲方收取一次佣金;发布职位、查看候选人、发送邀约与安排面试均不收费。
为保障佣金的结算,甲方通过预付款户预存资金,并在发布职位时按每个招聘名额锁定预估佣金的 30%。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就预存款项的充值、资金锁定与锁定释放、佣金扣收顺序、余额退还、发票与对账等事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企业服务协议》的附属协议。
1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与《企业服务协议》中的同名术语含义相同。金额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为人民币元,「万元」指人民币一万元;「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定工作日。
资金账户:乙方在平台为甲方设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充值资金及其变动的记账账户,由预付款户与保证金户两个相互隔离的子账户组成。资金账户不是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每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在平台注册并提交资质审核的企业主体。
预付款户:甲方为支付佣金而预存资金的子账户。预付款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抵扣甲方依本协议及《企业服务协议》应付的佣金(包括视同成交的标准佣金);各在招名额的锁定金均在预付款户内锁定。
保证金户:甲方为担保其履行《企业服务协议》约定义务而存入资金的子账户。保证金户中的资金不用于支付佣金,不参与资金锁定;仅在《企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可从保证金户扣划的违约情形下,按该协议约定的程序扣划。保证金户的存入金额由甲方自行决定,《企业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位与名额:职位指甲方在平台发布的一个招聘岗位;名额指该职位的每一个招聘人数,职位的招聘人数为 N 的,该职位有 N 个名额。在招名额指所属职位已提交发布且尚未关闭(包括审核中、匹配中与已暂停状态),且尚未对应确认入职的名额;依第 4.5 条第(3)项重开的名额为在招名额。
计费年薪:甲方在平台向候选人发出的录用通知(以下简称「Offer」)中写明的保证现金年收入,计算公式为:计费年薪 = 月薪 × 承诺薪数。计费年薪不包括期权及其他股权激励、浮动绩效奖金与签字费。视同成交的计费基数,按《企业服务协议》第 11.3 条确定。
预估计费年薪:用于计算锁定金的年薪,计算公式为:预估计费年薪 = 职位薪资范围的月薪上限 × 职位承诺薪数;职位未载明承诺薪数的,按 12 薪计算。
佣金与预估佣金:佣金指按本协议第 3 条的累进费率、以计费年薪为基数计算的服务费;预估佣金指按同一累进费率、以预估计费年薪为基数计算的金额。预估佣金仅用于计算锁定金,不是甲方应付的费用。
锁定金:在预付款户内为每个在招名额锁定的资金,计算公式为:单个名额锁定金 = 该名额的预估佣金 × 30%。锁定金仍属于甲方预付款户余额,锁定不是扣款。平台页面显示的「冻结」「冻结额」「解冻」,分别指本协议的「锁定」「锁定金」「锁定释放」,不属于本协议第 11 条的暂缓退还或功能限制措施。
可用余额:预付款户中未被锁定、也未被申请退还的资金,计算公式为:可用余额 = 预付款户余额 − 全部在招名额的锁定金合计 − 甲方已申请退还、乙方尚未办理完毕的预付款户金额。
确认入职:指下列任一情形:
- (1)甲方在平台对候选人执行「确认入职」操作;
- (2)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7.7 条视为确认入职;
- (3)甲方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6 条在关闭职位时声明最终录用者为该职位已达 L3 的候选人的(甲方可依该条在签署声明时一并提交除外情形的证据),该情形属于视同成交,适用本条第(4)项:其标准佣金依该协议第 11.10 条确定之前,不构成确认入职,乙方不得据此从预付款户扣收;
- (4)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 条构成视同成交,且其标准佣金已依该协议第 11.10 条确定,即:甲方已书面确认;或该协议第 11.8 条约定的异议期届满,甲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异议;或甲方的异议经其书面撤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成立。甲方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据的(以下简称「有效异议」),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之前,不构成本项的确认入职,乙方不得据此从预付款户扣收。
应付未付佣金:甲方已确认入职、但因预付款户资金不足而尚未足额扣收的佣金。
2充值方式与到账
充值前提:甲方应已提交资质审核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签署人签署本协议,方可充值。乙方可将甲方以对公账户完成的充值作为资质核验手段之一。资质审核通过前,乙方可暂不受理充值,或在受理后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3.3 条限制甲方发布职位等功能;审核未通过的,甲方已充值款项按本协议第 8.3 条全额原路退还。甲方发布职位前须完成充值。
充值由甲方管理员或经管理员授予充值权限的成员(财务角色默认具有充值权限)在平台「账单与支付」页面发起,甲方可选择存入预付款户或保证金户,两户分别记账。充值币种为人民币;单笔充值金额以充值页面显示的上下限为准,现行为人民币 1,000 元至 5,000,000 元。充值方式以充值页面列明、乙方实际开通的方式为准,现为:对公银行转账。各方式的要求如下:
- (1)对公转账(如开通):甲方应从甲方名下的对公银行账户,向充值页面载明的乙方收款账户(户名为乙方全称)转账,并按页面提示填写付款识别信息;
- (2)在线支付(如开通):通过乙方指定的支付渠道在线支付,该渠道在充值页面列明。
付款主体与收款账户:充值款应由甲方以自身名义支付。付款人名称与甲方名称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入账,并将款项原路退回。乙方不会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工具或个人账户要求甲方向充值页面载明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甲方向其他账户付款的,不视为向乙方充值。
到账与入账:对公转账以乙方收款账户实际收到款项、且付款信息与甲方的充值申请核对一致为到账,乙方应在到账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记入甲方选择的子账户;在线支付以支付渠道向乙方回传支付成功结果时入账。款项入账前不计入余额,不能用于资金锁定。因银行或支付渠道原因造成的到账延迟,乙方应协助甲方查询;除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乙方不对该等延迟承担责任。
支付撤销:在线支付款项被支付渠道撤销、退回或拒付的,乙方相应冲减已入账金额。冲减后可用余额为负数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适用本协议第 6.1 条的使用前提。
充值不收费:乙方不就充值、资金锁定、锁定释放或余额退款向甲方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服务费。每笔充值的时间、金额、子账户与开票状态均记载于甲方的充值记录中。
3佣金计算
收费原则:乙方仅在成交(包括《企业服务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视同成交)时,就每一名入职的候选人向甲方收取一次佣金。发布职位、查看脱敏候选人卡片、解锁候选人第二层(L2)与第三层(L3)信息、发送邀约及安排面试均不收费。乙方不向候选人收取任何费用。
累进费率:佣金以计费年薪为基数分段累进计算,各段只按本段费率计费:
- (1)计费年薪中不超过 15 万元(含)的部分,费率 12%;
- (2)超过 15 万元至 30 万元(含)的部分,费率 18%;
- (3)超过 30 万元至 60 万元(含)的部分,费率 24%;
- (4)超过 60 万元的部分,费率 30%。
计算公式:设计费年薪为 S(单位:万元),佣金 = min(S, 15) × 12% + max(0, min(S, 30) − 15) × 18% + max(0, min(S, 60) − 30) × 24% + max(0, S − 60) × 30%。计费年薪与佣金均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即精确到人民币 100 元);扣收金额(元)= 佣金(万元)× 10,000。
算例一(单人入职):计费年薪 40 万元(例如月薪 25,000 元 × 16 薪)。佣金 = 15 万 × 12% + 15 万 × 18% + 10 万 × 24% = 1.8 万 + 2.7 万 + 2.4 万 = 6.9 万元,折合计费年薪的 17.25%。甲方为该次入职应付的佣金为 6.9 万元(人民币 69,000 元),为含税金额;除本协议及《企业服务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就该次入职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计费年薪的取值:计费年薪以甲方在平台发出的 Offer 中填写的月薪与承诺薪数为准。平台不接受甲方自行填写的年度总包作为计费基数。
如实填写与差额补缴:甲方在平台填写的月薪与承诺薪数,应与其向候选人出具的书面 Offer 或劳动合同载明的保证现金一致。乙方有证据证明实际保证现金高于填写数额的,应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7.9 条书面通知甲方,并列明依据与计算过程;佣金差额依该协议第 11.10 条确定后,甲方应补缴差额,差额的扣收与补足按本协议第 5 条和第 6 条办理。差额确定之前,乙方不得从预付款户扣收,仅可依第 11.2 条第(2)项在保证金户内暂缓退还相应金额。
费率表版本:本协议签署时有效的费率表版本为 2026-09-21.v2,即第 3.2 条所列费率。乙方调整费率表的,视为修订本协议,依第 15.6 条经甲方重新签署后,仅适用于重新签署之后发布的职位;重新签署前已发布职位的锁定金与佣金(包括重新签署后就该等职位发出的 Offer)仍按原费率表计算。
留任奖金:乙方从其就某次成交收取的佣金中拿出 5% 作为留任奖金,在候选人入职满 3 个月之日与该次成交的保证期届满之日二者中较晚之日后,且该次成交未触发保证期退款的,发放给候选人本人。留任奖金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为其另行付费,也不计入计费年薪;甲方应付的佣金金额不因留任奖金是否发放而变化。留任奖金仅适用于甲方通过平台直接招聘、乙方收取佣金的成交,不适用于视同成交的入职,具体以《企业服务协议》第 7.11 条为准。
税费:本协议所列佣金、预估佣金、锁定金及各算例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与《企业服务协议》第 7.6 条约定的税费口径一致。乙方不就前述金额另行加收增值税,并在扣收记录中单独列明税额;锁定金仍按第 4 条计算。
4资金锁定规则
锁定原则:甲方发布的每一个职位的每一个名额均须锁定资金。计算公式为:单个名额锁定金 = 预估佣金 × 30%;职位锁定金合计 = 单个名额锁定金 × 该职位的在招名额数。锁定金在甲方预付款户内锁定,锁定期间不可申请退款。
预估基数取薪资上限:预估佣金以预估计费年薪(职位月薪上限 × 职位承诺薪数)为基数,按第 3.2 条的累进费率计算。职位发布前须填写薪资范围;锁定金按薪资范围的上限计算,不按下限或中间值计算。锁定金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算例二(单个名额):某职位月薪上限 25,000 元、承诺薪数 16 薪,预估计费年薪 = 25,000 元 × 16 = 40 万元;预估佣金 = 15 万 × 12% + 15 万 × 18% + 10 万 × 24% = 6.9 万元;单个名额锁定金 = 6.9 万元 × 30% = 2.07 万元(人民币 20,700 元)。
算例三(多个名额):同一职位招聘人数为 3 人,每个名额的预估计费年薪均为 40 万元,职位锁定金合计 = 3 × 30% × 6.9 万元 = 6.21 万元(人民币 62,100 元)。若甲方预付款户余额为人民币 150,000 元,且无其他在招职位、无尚未办理完毕的退款申请,发布后可用余额 = 150,000 元 − 62,100 元 = 87,900 元。
锁定的产生:锁定金在下列时点产生;第(1)(2)项以锁定前的可用余额不低于应锁定金额为前提,第(3)(4)项按各项约定处理:
- (1)职位发布时,就该职位全部名额一次性锁定;
- (2)甲方增加已发布职位的招聘人数时,就新增名额锁定;
- (3)保证期退款后该职位仍在招的,乙方在退款计入预付款户时就重开的名额自动锁定;该职位因第 4.7 条招满而被平台自动暂停的,同时恢复匹配。可用余额不足以锁定的,该职位原有锁定金保持不变,乙方通知甲方在 7 日内充值补足或减少招聘人数;甲方预付款到账时,乙方自动再次按名额补足锁定。宽限期届满仍不足的,该职位暂停匹配;补足后,甲方可恢复该职位的匹配;
- (4)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发布且仍在招的职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本条按名额补足锁定;可用余额不足的,宽限、再次补足与暂停匹配适用第(3)项,宽限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锁定的调整:甲方调整已发布职位的月薪上限或承诺薪数的,乙方按调整后的预估计费年薪重新计算全部在招名额的锁定金。锁定金增加的,以可用余额不低于增加额为调整生效的前提;锁定金减少的,差额于调整生效时释放。例如:算例三中的职位尚余 2 个在招名额时,预估计费年薪由 40 万元上调至 50 万元,单个名额锁定金 = (15 万 × 12% + 15 万 × 18% + 20 万 × 24%) × 30% = 9.3 万元 × 30% = 2.79 万元,2 个名额的锁定金由 41,400 元增至 55,800 元,调整生效前可用余额须不低于 14,400 元。
锁定的释放:锁定金在下列情形释放,释放后计入可用余额。职位暂停期间,其在招名额的锁定金保持不变;职位恢复时,除薪资上限、承诺薪数或招聘人数同时变化外,无需另行锁定。职位全部名额均已确认入职的,该职位已无在招名额,锁定金随之全部释放,平台自动暂停该职位并提醒甲方关闭;该暂停不产生任何费用。
- (1)确认入职:甲方就某职位确认一名候选人入职的,按第 5.4 条扣收佣金后,释放该职位一个名额的锁定金;
- (2)减少招聘人数:减少几个在招名额,释放几个名额的锁定金;
- (3)职位关闭:职位因任何原因关闭的,该职位全部剩余名额的锁定金于关闭时一并释放;关闭声明涉及第 1.11 条第(3)项的,关闭时不扣收,其标准佣金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10 条确定后,按本协议第 5.4 条第(6)项从可用余额扣收;
- (4)下调薪资上限或承诺薪数:按第 4.6 条释放差额。
锁定金的用途限制:某一名额的锁定金仅用于担保该名额对应的佣金结算,不用于其他职位或名额,不用于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款项。实际佣金按计费年薪计算,可能高于或低于预估佣金;锁定金既不是佣金的上限,也不是佣金的下限。
锁定明细:甲方可在「账单与支付」页面查看每个在招职位的预估佣金与锁定金,以及每一笔锁定与释放记录。
5扣费时点与顺序
扣收时点:佣金在甲方确认入职时从预付款户扣收。发布职位、解锁信息、发出邀约、安排面试与发出 Offer 均不产生扣收。
确认义务:候选人实际入职后,甲方应在《企业服务协议》第 5.5 条约定的期限内在平台确认入职,并填写实际入职日期;视为确认的条件与程序,适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7.7 条。佣金的支付义务自候选人实际入职之日产生,不因甲方未及时确认或预付款户资金不足而免除。
视为确认与视同成交:甲方未按期确认入职的,按《企业服务协议》第 7.7 条视为确认入职;视为确认后,乙方按第 5.4 条扣收佣金。视同成交(包括第 1.11 条第(3)项所述关闭声明)的标准佣金,在满足第 1.11 条第(4)项的条件后,按第 5.4 条扣收;在此之前,乙方不得从预付款户扣收,仅可依第 11.2 条第(2)项在保证金户内暂缓退还相应金额。
扣收顺序:确认入职后,乙方按下列顺序处理:
- (1)按计费年薪(视同成交的,包括第 1.11 条第(3)项情形,按《企业服务协议》第 11.3 条确定的计费基数),依本协议第 3 条计算实际佣金;
- (2)从预付款户扣收实际佣金,资金依次来源于该职位一个名额的锁定金与可用余额;其他在招名额的锁定金不被动用;
- (3)扣收完成后,该名额的锁定金解除锁定;实际佣金低于该名额锁定金的,差额计入可用余额;
- (4)实际佣金高于该名额锁定金与可用余额之和的,不足部分按第 6.3 条处理;
- (5)确认入职的人数超过职位招聘人数的,超出部分没有对应的锁定金,佣金从可用余额扣收;可用余额不足的,按第 6.3 条处理;
- (6)视同成交的候选人没有对应在招名额的,佣金从可用余额扣收,不动用其他在招名额的锁定金;可用余额不足的,按第 6.3 条处理。
算例四(多个名额中的一人入职):接算例三,甲方就该职位确认一名候选人入职,Offer 为月薪 24,000 元 × 15 薪,计费年薪 36 万元,实际佣金 = 15 万 × 12% + 15 万 × 18% + 6 万 × 24% = 5.94 万元(人民币 59,400 元)。处理结果:预付款户余额 = 150,000 元 − 59,400 元 = 90,600 元;一个名额的锁定金 20,700 元解除锁定,剩余 2 个名额的锁定金合计 41,400 元;可用余额 = 90,600 元 − 41,400 元 = 49,200 元。
扣收记录:每笔扣收均在账单记录中列明时间、关联职位、扣收金额与说明;甲方可按第 12.2 条要求乙方提供计算明细。
预付款户不用于违约扣划:除依本协议扣收佣金(包括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 条视同成交的标准佣金)外,乙方不得从预付款户或其锁定金中扣收任何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除外。依《企业服务协议》应由甲方承担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按该协议约定从保证金户扣划或由甲方另行支付。
6余额不足的处理
使用前提:下列操作以可用余额不低于该操作需新增的锁定金为前提;可用余额不足的,平台不执行该操作,并提示所需补足的金额:
- (1)发布职位;
- (2)增加已发布职位的招聘人数;
- (3)上调已发布职位的月薪上限或承诺薪数。
余额不足不构成违约:可用余额不足仅使第 6.1 条所列操作暂不能执行,或使第 4.5 条第(3)(4)项所述职位在宽限期届满后暂停匹配,不构成甲方违约;乙方不因此收取任何费用、违约金或利息。除前述暂停匹配外,可用余额不足不影响已完成锁定的在招名额继续匹配与推荐。甲方可以通过充值、减少招聘人数或调整薪资范围满足使用前提。第 4.5 条第(3)(4)项的暂停匹配是使用前提,不属于违约措施或第 11 条的功能限制,不产生任何费用。确认入职时产生的应付未付佣金,按第 6.3 条、第 6.4 条处理,其逾期利息适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7.8 条,不受本条前述「不收取利息」的影响;已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9 条第(1)项、第(2)项计收资金占用利息的款项,资金占用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同一款项在同一期间不再依该协议第 7.8 条计收逾期利息。
确认入职时资金不足:确认入职时,该名额锁定金与可用余额之和低于实际佣金的,不足部分为应付未付佣金,计算公式为:应付未付佣金 = 实际佣金 − 该名额锁定金 − 可用余额。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充值补足或直接支付差额。例如:接算例三,若确认入职时可用余额为 30,000 元、实际佣金为 59,400 元,则应付未付佣金 = 59,400 元 − 20,700 元 − 30,000 元 = 8,700 元。
应付未付佣金的清偿:应付未付佣金存续期间,甲方此后到账的预付款优先用于清偿该款项;清偿前,第 6.1 条所列操作暂不能执行。甲方逾期未清偿的,按《企业服务协议》第 7.8 条处理。乙方不因此动用甲方其他在招名额的锁定金,但甲方书面选择减少招聘人数或关闭职位、以释放的锁定金清偿的除外。该次成交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8 条获得保证期退款的,相应的应付未付佣金及其尚未支付的逾期利息随之消灭,不再清偿。
7保证期退款的资金处理
规则适用:保证期的设定与起算、保证期退款的条件、除外情形、申请期限与材料、退款金额(即该次成交已扣收佣金的全额,见《企业服务协议》第 8.5 条),以及退款后甲方或其关联方再次聘用该候选人的处理,均适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8 条。本条仅约定经核实应退款项的资金处理。
申请与材料:甲方可通过平台提交保证期退款申请及《企业服务协议》第 8.4 条所列材料;与离职事实无关的个人信息可以遮盖。乙方对该等材料的处理,以核实退款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为限。
退款金额与去向:经核实应退的佣金,金额为《企业服务协议》第 8.5 条约定的金额,即该次成交已扣收佣金的全额;该次成交尚有应付未付佣金的,该部分及其尚未支付的逾期利息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8.5 条一并免除,不再扣收,并从本协议第 8.1 条所称的应付未付佣金中减除;乙方在核实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退至甲方预付款户。该职位仍在招的,退款先按第 4.5 条第(3)项为重开的名额锁定,其余部分计入可用余额;视同成交(包括第 1.11 条第(3)项情形)的保证期退款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8.2 条同样适用本条,该次视同成交未占用在招名额的(第 5.4 条第(6)项),退款全部计入可用余额,不适用第 4.5 条第(3)项;甲方可依本协议第 8 条申请原路退回。乙方已向候选人发放的留任奖金由乙方自行承担,不从退款中扣减。
再次聘用与重新锁定:已获保证期退款的候选人再次受聘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按《企业服务协议》第 8.6 条处理。保证期退款后该职位仍在招的,重开名额的锁定按本协议第 4.5 条第(3)项办理;该职位已关闭的,甲方如需继续招聘,应重新发布职位并按第 4 条锁定。
8余额退还
可退金额:甲方可随时申请退还资金账户中的未使用余额,无最低存放期限。各子账户的可退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甲方申请退还预付款户余额时存在应付未付佣金的,双方同意以应退金额与应付未付佣金相互抵销:
- (1)预付款户可退金额 = max(0,预付款户余额 − 全部在招名额的锁定金合计 − 已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预付款户退款金额 − 应付未付佣金 − 依第 11 条在预付款户内暂缓退还的其他金额);已计入应付未付佣金的部分不重复扣减;
- (2)保证金户可退金额 = max(0,保证金户余额 − 已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保证金户退款金额 − 依第 11 条在保证金户内暂缓退还的金额)。
申请与处理:退款由甲方管理员或经管理员授予申请退回权限的成员在「账单与支付」页面申请。退款申请提交后至办理完毕或撤回前,申请金额不计入预付款户的可用余额,也不计入相应子账户的可退金额;乙方办理完毕前,甲方可撤回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款项到达甲方账户的时间以银行或支付渠道的处理为准。乙方仅可因申请金额超过第 8.1 条的可退金额或存在第 11.1 条所列情形不予办理,并应按第 11.3 条书面说明理由。乙方不就退款收取手续费。
原路退回:退款按原支付路径退回至原付款账户;存在多笔充值的,按充值时间由近及远依次对应原充值记录退回。原付款账户已注销或原支付渠道无法退回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经乙方核验后,退至甲方名下的其他对公银行账户,不退至任何第三方或个人账户。
发票处理:退还的款项已开具发票的,甲方应按税务规定配合乙方开具红字发票或退回原发票;因甲方未配合导致退款延迟的,退款期限相应顺延。
终止时的结算:《企业服务协议》或本协议终止时,甲方的全部职位随之关闭,全部锁定金释放。乙方在扣收应付未付佣金、并依《企业服务协议》从保证金户扣划已经确定的款项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余额原路退还甲方;依第 11 条暂缓退还的部分,于暂缓事由消除后依第 11.4 条办理。
9发票
发票抬头:发票抬头为甲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甲方应在平台如实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其他开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开具规则: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完整开票信息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开具时适用的税率执行。甲方每笔款项实际扣收后可申请开票,乙方在收到开票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每笔款项的开票状态可在平台充值记录中查询。资金锁定与锁定释放不产生费用,不开具发票;保证期退款与余额退还涉及已开具发票的,按第 8.4 条处理。
信息错误的处理:因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错误需要重开发票的,甲方应先退回原发票或配合开具红字发票,乙方收到后重新开具。
10资金性质与不计息
不计息:资金账户中的余额(包括预付款户余额、锁定金与保证金户余额)不计利息,也不产生任何收益。
资金性质:预付款户余额是甲方为支付乙方佣金而预付的款项,保证金户余额是甲方为担保履行《企业服务协议》而存入的款项,二者均不是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不是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不向甲方提供任何金融服务。
专款专用与不得转让:资金账户中的余额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不用于向候选人或任何第三方付款;不得转让、出借或质押,不得在不同企业主体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或合并使用。预付款户与保证金户相互隔离,乙方不得在两户之间划转资金;甲方需要调整两户金额的,可从一户申请退款后再向另一户充值。
逾期退款的利息: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余额退还、保证期退款或多扣款项退回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计付逾期利息;因银行或支付渠道原因、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11暂缓退还与功能限制
适用情形限定:除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外,乙方仅可在《企业服务协议》第 14.4 条所列情形下暂缓办理甲方资金账户余额的退还,暂缓金额以该条所列应付或争议金额为限;乙方仅可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6.7 条所列条款限制甲方使用平台功能。可用余额不足或存在锁定金,本身不构成暂缓退还或功能限制的事由(第 6.1 条的使用前提不属于本条的措施);应付未付佣金在第 6.3 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不构成暂缓退还的事由,但第 8.1 条约定的抵销除外。第 4.5 条第(3)(4)项宽限期届满后的暂停匹配及第 4.7 条招满后的自动暂停,是使用前提或职位状态的处理,不属于违约措施或本条的功能限制,不产生任何费用。
暂缓范围:暂缓退还以与所涉事项相当为限,按下列规则执行,各项与《企业服务协议》第 14.4 条逐项对应。暂缓期间,甲方仍可就在招名额确认入职并支付佣金,超出暂缓金额的余额仍可依第 8 条退还。暂缓退还不是扣划:
- (1)预付款户内暂缓退还的金额,仅限已到期未付的应付未付佣金(包括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10 条已确定的视同成交标准佣金与佣金差额);
- (2)乙方已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11.8 条书面主张、但尚未依该协议第 11.10 条确定的视同成交标准佣金、佣金差额、资金占用利息或违约金(包括甲方已提出有效异议、乙方已书面答复异议不成立,但尚未依该条确定的情形),以及已确定而甲方未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与违约金:仅可在保证金户内暂缓退还与乙方书面主张的款项相等的金额,预付款户可退金额不受影响;
- (3)乙方已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4.6 条第(2)项、第(3)项书面主张的款项,尚未依该协议第 4.7 条确定,或已确定而甲方未支付的:仅可在保证金户内暂缓退还与该等款项相等的金额;保证金户余额不足的部分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在预付款户内暂缓;
- (4)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冻结或暂停支付的,按其要求的范围执行;
- (5)功能限制按《企业服务协议》相应条款执行。
通知与异议:乙方应在采取暂缓退还或功能限制措施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载明事由、依据、涉及金额与范围。甲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乙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恢复办理:相应款项结清、争议处理完毕或有权机关解除要求的,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办理退还,并解除相应的功能限制。乙方错误采取措施的,应立即解除,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采取措施的,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受前述直接损失范围的限制,依法承担。逾期退还的,按第 10.4 条计付利息。
12对账与异议期
账单记录:充值、锁定、锁定释放、佣金扣收、退款、保证期退款与违约扣划,均在平台账单记录中逐笔记载时间、子账户、金额、关联职位与说明,甲方可随时查询;甲方要求时,乙方依第 12.2 条出具电子对账单。
对账单: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就指定期间出具对账单,乙方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乙方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对账单。
异议期:甲方对某笔记录有异议的,应在该记录生成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平台或 support@mutualfit.ai 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甲方确认该笔记录;但计算错误,以及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误,不受该期限限制。
异议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计算依据。经核实扣收有误的,乙方应在核实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多扣款项退回预付款户;异议处理期间,无争议的部分照常处理。
差错更正:乙方发现记录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并通知甲方。多扣的,乙方全额退回;少扣的,乙方应列明计算依据后通知甲方补缴,甲方可按第 12.3 条提出异议。双方同意以平台系统记录作为资金计算的依据,但甲方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3甲方的义务
充值合规:甲方应以自身名义、通过充值页面载明的方式向充值页面载明的乙方收款账户充值,并保证充值资金来源合法(第 2.2 条、第 2.3 条)。
如实填写:甲方应如实填写职位的薪资范围(包括月薪上限)与承诺薪数,以及 Offer 的月薪与承诺薪数;不得以低报薪资范围上限的方式减少锁定金额,也不得以低报 Offer 条件的方式减少佣金(第 3.6 条,《企业服务协议》第 5.2 条、第 5.5 条、第 7.9 条)。
确认与补足:候选人实际入职后,甲方应按第 5.2 条及时在平台确认入职并填写实际入职日期;存在应付未付佣金的,甲方应在第 6.3 条约定的期限内充值补足或直接支付。
开票配合:甲方应如实提供开票信息;退款涉及已开具发票或需重开发票的,甲方应按第 8.4 条、第 9.3 条配合开具红字发票或退回原发票。
资金操作权限:充值、退款申请及其撤回,由甲方管理员或经管理员授予相应权限的成员办理,其中财务角色默认具有充值权限;通过甲方账号实施的资金操作,视为甲方的行为(《企业服务协议》第 3.7 条)。甲方应妥善分配相应权限,并在成员离职或调岗时及时收回。
14乙方的义务
入账与记录:乙方应在第 2.4 条约定的时限内将到账款项记入甲方选择的子账户,逐笔记载资金变动,并按第 12 条提供账单记录与对账单。
锁定的执行:乙方应按第 4 条设立、调整与释放锁定金;发现差错的,按第 12.5 条及时更正并通知甲方。
资金使用限制:除第 2.5 条、第 5 条、第 11 条、第 12.5 条及《企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动用、扣收、扣划或暂缓退还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按期退款:乙方应在第 7.3 条、第 8.2 条约定的时限内办理保证期退款与余额退还;逾期的,按第 10.4 条计付利息。
保密与安全:乙方应对甲方的资金账户、付款与开票信息保密,仅为履行本协议及依法履行义务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其安全。
15协议效力与签署
与《企业服务协议》的关系:本协议是《企业服务协议》的附属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效力。预存款项的充值、锁定、解除锁定、佣金扣收的资金来源与顺序、余额不足的处理、未使用余额及保证期退款的办理(去向与时限)、发票、对账与利息,以本协议为准;佣金的费率与计算、成交与视同成交的认定、保证期退款的条件、除外情形与金额、再次聘用的处理、违约责任、账户与功能的暂停及其他事项,以《企业服务协议》为准。两份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按本条确定适用的约定。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保密、违约责任、责任限制、不可抗力、通知送达、协议转让及完整协议,适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10 条、第 13 条至第 15 条及第 18 条的约定;《企业服务协议》第 15.3 条同样适用于乙方依本协议返还款项的义务。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平台「服务协议」页面及账单、充值页面中关于预存款项、锁定与锁定释放、退还、发票与违约扣划的说明,为本协议的摘要;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适用对象:本协议仅适用于以企业身份入驻、为自身招聘的企业用户。猎头公司、人才招聘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定义见《企业服务协议》第 1.1 条)不得以企业身份签署本协议,包括为其自身内部岗位招聘;猎头用户的订阅费用适用《猎头服务协议》,不适用本协议。甲方主体类型不实的,按《企业服务协议》第 4.6 条、第 4.7 条的约定处理,甲方资金账户中的余额按本协议第 8.5 条结算退还。
签署人与授权:本协议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甲方授权的签署人(例如人力资源负责人)在平台充值步骤签署。签署人应如实填写姓名、职务及签署身份,并确认其已获得甲方的合法授权;签署人不是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乙方可依《企业服务协议》第 3.1 条第(3)项、第 3.4 条要求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或经核实授权无效的,乙方可暂停甲方的职位发布功能并暂不受理充值,直至补正;该暂停属于使用前提,不属于违约措施,不产生任何费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6.7 条)。签署人身份证件信息的处理,适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10.8 条。签署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署行为对甲方发生效力。
电子签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双方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甲方签署人经身份验证后在平台点击「同意并签署」,即为甲方对本协议的签署;乙方以其电子签章或平台系统的签署确认完成签署。本协议不因采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形式而被否认法律效力。签署记录(包括签署主体、签署人、签署时间与协议版本)由乙方系统保存,甲方可在平台「服务协议」页面查看;甲方要求时,乙方提供已签署文本的电子副本。
生效与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企业服务协议》相同。本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产生的佣金支付、保证期退款与余额退还义务。
协议变更:乙方修订本协议的,应在修订生效前至少 7 日,以电子邮件及站内消息通知甲方管理员。修订涉及费率、锁定比例、退款条件、异议期,或提高费用、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的,须经甲方重新签署后方对甲方生效;甲方重新签署前,乙方可暂停受理甲方发布新职位,但已发布职位的锁定与佣金(包括就该等职位发出的 Offer)仍适用原版本;该暂停属于使用前提,不属于违约措施,不产生任何费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6.7 条)。甲方不同意修订的,可关闭职位并申请退还全部可退余额,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与《企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致。
通知、可分割与文本:本协议项下通知的发送方式、送达时间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处理,适用《企业服务协议》第 18.1 条、第 18.2 条:乙方就甲方个别事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至甲方管理员的注册邮箱,并同时发送平台站内消息;甲方向 support@mutualfit.ai 或【乙方通知地址】待补全发送。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版本号为 2026-09-23,以中文文本为准,其他语言文本仅供参考。